山东法院判玖富为信息中介,借款人应立即偿还出借人款项
很多出借人不明白,同样是通过法诉途径追讨欠款,为什么有的出借人胜诉,有的出借人败诉呢?其实,这与出借人起诉对象找对与否有很大关系。之前有玖富出借人起诉平台,主张资金出借给了网贷平台,要求平台偿还出借本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等,结果被判败诉。而下面这则判例,出借人则胜诉:
不久前,山东某地法院对网贷借款人朱某某通过玖富普惠平台借款,逾期拒不还款的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依照法院小额诉讼程序,法院判定借款人拖欠债务证据充分,应当立即偿还。
审理中,法院根据借款人的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打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协议、借款协议签名认证打印件、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出具的资金交易证明及资金流信息表、还款计划表、说明及通知等证据及当庭陈述,认定借款人朱某某与出借人于2019年2月28日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署《借款协议》,约定了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及借款用途。2019年3月1日,出借人通过第三方机构将借款支付至朱某某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截至2019年10月1日,仍有部分剩余本金及利息未还。由于被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未按约定还款,现全部债务均已到期。
法院认定,该项债务应当清偿。朱某某尚欠出借人部分借款本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外,案件受理费也由被告承担,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一并支付原告。
由此可见,只要出借人厘清债权债务关系,找准真正的借款人,法院会支持出借人的诉求,判借款人还款的。而在当下司法严打逃废债形势下,网贷老赖一旦被起诉追责,只有尽快还款这一条路可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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