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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有阳”凸显 数字化生存的权利保障困境

发布时间:2022-07-14 02:51

  作者: 翁一

  近日,“躲在卫生间”的当事人阿芬因曾经感染新冠病毒找不到工作,广受关注。在舆论的帮助下,阿芬已经被录用做快递分拣员。

  无独有偶,根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广东一剧院拒绝已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入场;在浙江,也有十几家博物馆对于曾经感染过新冠病毒的人员在预约参观时有一些歧视性规定。

  无论是就业歧视,还是影响观剧和参观博物馆,均系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亦凸显数字化生存初级阶段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困境。

  “历史有阳”侵犯公民基本权利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章《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第二节《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第二十八条“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曾经感染新冠病毒属敏感个人信息之医疗健康信息,本文涉及的相关机构无权要求当事人填写健康承诺书并拒绝所谓“历史有阳”者,这构成了对当事人人格尊严的侵害,侵犯了他们曾经感染过新冠病毒的个人隐私。

  其次,从更宏观的层面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相关条款对公民人身与人格权和社会经济权利作出了具体规定,所有政府机关、企事、机构及他人均应保障当事人的就业、观剧、参观博物馆等公民基本权利。本文涉及的各地卫计委新冠防控大数据平台,初衷是为了更好地帮助管理者判断风险并依此进行精细化、差异化管理,但在具体运用大数据的过程中,犯了简单粗暴的毛病,没有考虑到当事人的基本权利。

  最后,就人的朴素情感角度而言,尤其在现代社会,无论是正在遭遇新冠病毒侵袭的个人,还是曾经感染新冠病毒的个人,他们都是新冠病毒的受害者,而非危害社会的危险分子,社会应该关心他们、帮助他们、接纳他们,而不是对他们加诸“历史有阳”的“罪名”,排斥他们、歧视他们、侵害甚至剥夺他们的基本权利。不幸的是,自新冠疫情以来,此种人的基本权利保障的付之阙如并非囿于一时一地,且未有停歇的迹象。

  数字化生存的权利保障困境

  不难发现,本文所述的权利保障困境是发生在大数据的背景之下,在此有必要廓清何为数据、数据化以及围绕数字化生存所产生的一系列新兴概念。

  数据是对某种事物的描述,它使对这些事物的记录、分析和重组成为可能。将现象转化为数据的过程被称为数据化。数字技术又曾被称作信息与通信技术。

  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的数字技术,也就是信息和通信技术,将深刻影响人类的生活世界。一个无法避免的事实是:本世纪,人类将被日益强大的系统、日益综合的技术和日益量化的社会三大发展趋势所笼罩。数字生活世界,它将人类、强大的机器和充足的数据连接在一张相当复杂且精密的网中。

  在数字生活世界中,技术将逐渐渗透进我们所处的世界,与我们的日常经验密不可分,并深深嵌入实体结构和此前我们从未当作“技术”的客体之中。数字技术的发展有五种潜在趋势:更无处不在(无孔不入)、连接性更强、更敏感、更具构成性、更具沉浸性。

  我们留下的“数字化足迹”(本文所述“历史有阳”是典型)被身上或身边的各种数字设备以密集且缺少个人隐私保护的方式收集起来。这导致了一个日益量化的社会。日益量化的社会是一个以信息和通信技术为依托的算法的力量收集、存储、检查和分析的社会。随着越来越多的社交活动以数据形式被捕获,具有卓越计算能力的系统将构建出更加细微丰富的人类生活数字地图——体量巨大、极致详尽并实时更新,这些数据不仅能用于商业用途,也能够被政府用来管理社会,究其实质,在于信息控制。而信息与控制之间一直存在着紧密联系,这在一个日益量化的社会中,这种联系就更加重要了。

  不可否认的是,绝大多数情况下,数字技术是按掌权者和控制者的立场设计的。这对正处于数字化生存初级阶段的我们而言,此种控制强于对个体的管理、规训与惩罚,而弱于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这也是新冠疫情防控背景下大数据的“罪与罚”,当然,数据本身并无对错,关键在于如何使用。

  尼古拉·尼葛洛庞帝在《数字化生存》结尾章节中谈到了数字化生存的四大特征:分散权力、全球化、追求和谐、赋予权力。毋庸置疑,此四大特征是建筑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之上。归根结底,数字技术并不仅仅是在消费者的意义上影响着普通人,其影响更体现在公民层面,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数字技术虽然是新事物,但人的权利保障却是老生常谈的话题。

  (作者系数字经济智库高级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