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椿精密间接持股股东、上市公司晋亿实业实控人被处罚 会否影响IPO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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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椿精密间接持股股东、上市公司晋亿实业(维权)实控人被处罚,会否影响IPO之路?
来源: IPO日报
深市主板IPO企业浙江晋椿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晋椿精密”)有不少看点。
比如,晋椿精密间接持股19.49%的股东近期被浙江证监局处罚。另外,晋椿精密曾出现死亡事故,及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图虫创意
持股19.49%的股东被处罚
晋椿精密主要从事精密磨光棒、精线以及钉子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中精密磨光棒可用于制造轴芯、液压阀、齿轮、活塞杆、转向轴、电动工具旋转轴芯等。
从股权结构来看,晋椿精密的实控人为丁建中、丁吕美环、丁冠宏、丁伟书和丁玉芳。其中,丁建中与丁吕美环为夫妻关系;丁玉芳、丁冠宏、丁伟书分别为丁建中与丁吕美环二人之长女、长子、次子。晋椿精密的实控人通过晋诠投资、嘉善宏盛、嘉善尚和合计控制公司100%股权,间接持有晋椿精密78.66%股份。
另外,蔡永龙通过持有晋诠投资的20%股权间接持有晋椿精密19.49%的股份。
股东摘要,数据来源:申报稿
值得一提的是,晋椿精密2003年4月成立之初,虽然明面上,间接股东为蔡永裕、陈锡惠、蔡荣贤,但这三人均是蔡永龙的“工具人”。晋椿精密彼时100%股权实际由蔡永龙通过美国永龙间接持有并实施控制。可以看出,蔡永龙曾为晋椿精密的实控人。
作为晋椿精密前实控人及目前持股19.49%股东的蔡永龙,其近期受到了浙江证监局的处罚。
资料显示,蔡永龙还是A股上市公司晋亿实业实控人及董事长。
2022年4月,浙江证监局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晋亿物流有限公司(下称“晋亿物流”)原为晋亿实业全资子公司。经股权结构调整,晋亿物流自2020年11月13日起不再纳入晋亿实业合并报表范围,成为晋亿实业联营企业,系晋亿实业关联方,二者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2020年11月13日至2021年3月18日期间,晋亿实业向晋亿物流进行关联销售及采购,合计金额3.83亿元。期间,因共同与银行开展应收款链平台业务,晋亿实业和晋亿物流之间发生了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20年12月29日,银行从晋亿实业账户划出3750万元转入晋亿物流账户,晋亿物流于2021年1月4日及2021年1月6日分两笔归还。2021年3月4日,银行从晋亿实业账户划出3570万元转入晋亿物流账户,资金当天转回晋亿实业账户。
综上,晋亿实业与晋亿物流之间发生关联销售及采购3.83亿元,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7320万元,合计关联交易金额4.56亿元。晋亿实业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迟至2021年3月19日才发布了补充公告。晋亿实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中董事长蔡永龙,未能领导公司及相关人员对关联交易实施有效管控,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数据来源:浙江证监局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蔡永龙等3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曾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业绩方面,2019年至2021年(下称“报告期”),晋椿精密的营业收入分别为4.92亿元、5.84亿元、7.84亿元,归母净利润分别为3371.1万元、4993.02万元、9641.48万元。
虽然晋椿精密报告期内业绩十分“亮眼”,但背后还有一些地方值得关注。
一是,晋椿精密2021年的营业收入增长主要受单价变化影响较多。比如申报稿显示,晋椿精密2021年主营业务收入中精密磨光棒产品收入为6.28亿元,同比增长33.02%,而精密磨光棒2021年销量增长率只有5.37%。销量变化影响金额为2535.76万元,单价变化影响金额为1.31亿元。
关于产品单价,晋椿精密在申报稿中表示,2021 年度,公司精密磨光棒、钉子、精线产品单价上涨较大,主要系原材料价格上涨。
二是,晋椿精密2021年毛利率增长的原因。晋椿精密在申报稿中表示,2021 年度公司精密磨光棒产品毛利率较2020年度增加4.68%,主要系单位售价增长率快于单位成本的增长率所致。为能及时应对客户需求,公司会根据市场预期判断进行一定数量的原材料备料,2020年下半年开始钢材市场价格上涨,客户订单量增加,公司采取积极备料的政策,材料成本传导存在延迟。
那么,当价格开始平稳,这种延迟带来的红利能否持续?
除财务数据外,晋椿精密也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比如,2019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晋椿精密因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处罚款1456.25元。
安监行政处罚方面,浙江省嘉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2018年11月向晋椿精密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7月23日在晋椿精密公司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主要系因晋椿精密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进行吊装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并对事故负有责任,故该部门罚款晋椿精密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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