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王沿民因受贿、挪用公款罪一审被判十七年
新华社哈尔滨7月12日电 记者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7月12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对哈尔滨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王沿民受贿、挪用公款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依法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沿民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对冻结、查封、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王沿民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及孳息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沿民利用担任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称哈尔滨市建委)主任助理、哈尔滨市建委副主任、哈尔滨市松北区区长、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哈尔滨市建委主任、哈尔滨市道里区委书记、哈尔滨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协调、职务提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353万余元。2015年,被告人王沿民利用担任哈尔滨市建委主任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下属企业以虚假购房方式挪用公款人民币1899万余元借给他人使用。2016年9月至2018年8月,上述挪用款项本息返还1900万元。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沿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被告人王沿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自愿认罪认罚;赃款赃物大部分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全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王沿民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