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同洲股票索赔:公告投资者诉讼事项 受损股民仍可索赔
2022年7月9日,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同洲(维权)∕同洲电子或公司,证券代码:002052)发布《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黄新生等共23名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表示,同洲电子这次公告的投资者诉讼案件索赔总金额约200万元,包括章祥兵律师代理的部分案件,起诉被告为同洲电子及公司部分高管,是2021年12月底向法院起诉的。
2021年7月9日,同洲电子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2号)。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受到深圳证监局的行政处罚。
章祥兵律师认为,依据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ST同洲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在2016年4月29日至2019年10月25日期间买入*ST同洲股票,且在2019年10月25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诉讼。(*ST同洲维权入口)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