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意见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
人民网北京7月8日电 (薄晨棣、李楠楠)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 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
《意见》要求,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筑牢维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的司法屏障。要深刻认识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准确把握依法打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形势任务,严格依法审理各类盗采矿产资源案件,确保裁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相统一。要坚持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及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注重探索、运用预防性恢复性司法规则,支持和保障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要突出打击重点,持续依法严惩“沙霸”“矿霸”及其“保护伞”,依法严惩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大江大河流域、黑土地保护区域以及在禁采区、禁采期实施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依法严惩针对战略性稀缺性矿产资源实施的盗采犯罪。
《意见》提出,要正确适用法律,充分发挥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职能作用。要严格依法对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定罪量刑,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准确把握矿产品价值认定规则,加强涉案财物处置力度,实现精准量刑。
《意见》明确,要充分关注和考虑实施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要依法妥善审理生态环境保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鼓励盗采行为人主动、及时承担民事责任。要依法用足用好罚金刑,正确适用缓刑,准确认定共同犯罪,增强刑事制裁力度。《意见》规定,对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分子具有“涉黑”“涉恶”或者属于“沙霸”“矿霸”,曾因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受过刑事处罚,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实施犯罪或者以行贿等非法手段逃避监管,毁灭、伪造、隐藏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或者数罪并罚等情形的,要从严把握缓刑适用。依法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开采矿产资源有关的特定活动。
《意见》提出,要坚持多措并举,健全完善有效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制度机制。要完善环境资源审判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三合一”体制,深入推进专业化建设。要加强与有关单位的协作配合,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工作。要因应信息化发展趋势,加速建设全国环境资源审判信息平台。要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深入开展法治宣传和以案释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