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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就营业部的风险隐患向公司合规负责人报告并参与其中 长江证券一营业部合规人员收警示函

发布时间:2022-07-08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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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江苏证监局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何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何旸:

  经查,你作为长江证券盐城世纪大道营业部合规人员,未就营业部的风险隐患向公司合规负责人报告并参与其中,不符合《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