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两部门对银行提出31个“不得”!
7月7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共八章三十九条,从强化信用卡业务经营管理、严格规范发卡营销行为、严格授信管理和风险管控、严格管控资金流向、全面加强信用卡分期业务规范管理等方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7月7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针对近一时期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卡业务经营理念粗放、服务意识不强、风险管控不到位、存在损害客户利益等行为,该《通知》从强化信用卡业务经营管理、严格规范发卡营销行为、严格授信管理和风险管控、严格管控资金流向、全面加强信用卡分期业务规范管理、严格合作机构管理、加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加强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等方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了具体要求。
《中国农村金融》记者梳理发现,《通知》明确了31个“不得”: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从事信用卡业务员工的合规培训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培训,每人每年培训时间合计不得少于30小时。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卡数量、客户数量、市场占有率或者市场排名等作为单一或者主要考核指标。
连续18个月以上无客户主动交易且当前透支余额、溢缴款为零的长期睡眠信用卡数量占本机构总发卡数量的比例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20%,政策法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附加政策功能的信用卡除外。超过该比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新增发卡。银保监会可根据监管需要,动态调降长期睡眠信用卡的比例限制标准。
未经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内部统一资格认定,任何人员不得从事该机构信用卡发卡营销活动。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实施严格的信用卡营销行为管理。不得承诺发卡或者承诺给予高额授信;不得进行欺诈、虚假宣传;不得采取默认勾选、强制捆绑销售等方式营销信用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信用状况、收入状况、财务状况等合理设置单一客户的信用卡总授信额度上限,并纳入该客户在本机构所有授信额度内实施统一管理。在信用卡总授信额度内,预借现金业务授信额度不得超过非预借现金业务授信额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学生信用卡,应当事前落实第二还款来源。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实施严格审慎的信用卡授信额度动态管理,至少每年对信用卡客户的授信额度实施一次重新评估、测算和确定。对于风险状况出现恶化的客户应当加强监测分析,及时采取调减授信额度等措施。对调升客户授信额度的,应当重新进行授信审批,未经客户同意不得调升授信额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设置调升授信额度审批权限,合理设定授信额度临时调升的幅度、次数、时间间隔和有效期等。
使用合作机构辅助提供的信用卡有关风险模型时,应当遵循可解释、可验证、透明、公平原则,不得将风险模型管理职责外包。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了解信用卡相关风险模型的作用与局限。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准确监测和管控信用卡资金实际用途。信用卡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投资等领域,严禁流入政策限制或者禁止性领域。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规范信用卡分期业务管理。为客户办理分期业务应当设置事前独立申请、审批等环节,以简明易懂方式充分披露分期业务性质、办理程序、潜在风险和违约责任等,并由客户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确认知晓。应当与客户就每笔分期业务单独签订合同(协议),不得与其他信用卡业务合同(协议)混同或者捆绑签订。信用卡分期资金需划转至客户本人账户的,应当划转至除信用卡之外的本人银行结算账户,并按照预借现金业务进行额度和期限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对已办理分期的资金余额再次办理分期,《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规定的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除外。不得对分期业务提供最低还款额服务。不得仅提供或者默认勾选一次性收取全额分期利息的选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审慎设置信用卡分期透支金额和期限,明确分期业务最低起始金额和最高金额上限。分期业务期限不得超过5年。客户确需对预借现金业务申请分期还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期限不得超过2年。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分期业务合同(协议)首页和业务办理页面以明显方式展示分期业务可能产生的所有息费项目、年化利率水平和息费计算方式。向客户展示分期业务收取的资金使用成本时,应当统一采用利息形式,并明确相应的计息规则,不得采用手续费等形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自营渠道受理信用卡申请、客户信息采集、身份验证、发卡审核、合同(协议)条款签订等业务环节,不得通过合作机构管理和控制的互联网平台、页面或者其他电子渠道实施,确保债权债务关系清晰准确。
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单一合作机构或者具有关联关系的多家合作机构各类渠道获取信用卡申请的,批准信用卡的发卡数量合计不得超过本机构信用卡总发卡数量的25%,授信额度合计不得超过本机构信用卡总授信额度的1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承担本机构联名卡的经营管理主体责任,确保联名卡合作双方在所有信用卡相关业务环节平等呈现各自品牌,不得直接或者变相由联名单位代为行使银行职责或者用联名单位品牌替代银行品牌。应当持续加强对联名单位经营风险、声誉风险和其他不利影响的分析和监测,严格防范风险向本机构传导。除通过本机构自营渠道取得客户单独授权的,不得向联名单位回传与其提供的主营业务领域权益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通过发行联名卡或者借助联名单位渠道超出经营区域限制开展业务。加强与银行卡清算机构协作,建立完善联名卡发卡业务规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审慎充分评估联名单位与信用卡产品定位的匹配度。联名单位应当是为信用卡客户提供本单位主营业务领域权益服务的非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与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等合作发放联名卡,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联名卡合作的业务范围,应当限于联名单位宣传推介及提供其主营业务领域的权益服务。联名单位提供数据分析、技术支持、催收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另行签订专门合同,并按照收益风险匹配原则分别约定双方权责,不同合作内容类别之间不得相互混同和交叉捆绑。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严格制定并实施催收业务审计检查、投诉处理等管理制度,规范催收行为,不得违法违规提供或者公开客户欠款信息,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征信管理有关规定,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应当在合作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使用客户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客户信息保密责任义务,以及防控客户信息泄露风险的有效措施。不得与违法违规进行数据处理的机构开展合作。
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答记者问
一、《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如何?
2021年12月16日至2022年1月16日,《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认真研究,进一步完善了《通知》。
《通知》充分吸收采纳合理建议,主要包括:一是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补充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为客户提供已签订合同信息查询渠道、以有效方式通知客户还款和逾期等信息、提供委外催收机构信息等。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和有效覆盖风险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科学合理确定信用卡息费水平,切实提升服务质效,持续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客户息费负担。二是增加对信用卡收单机构、清算机构的监管要求。规定收单机构应当准确标识和完整传输交易信息,清算机构应当完善支付业务报文规则,对违规成员机构采取必要措施。补充了对相关机构防范信用卡套现、盗刷等异常用卡行为和非法资金交易的职责要求。三是完善过渡期安排。明确过渡期为《通知》实施之日起2年,存量业务不符合《通知》规定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完成整改。涉及业务流程及系统改造的,须在6个月内完成,改造后新增业务须严格符合《通知》规定。
二、《通知》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卡业务快速发展,在便利群众支付和日常消费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一时期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理念粗放,服务意识不强,风险管控不到位,存在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等行为。亟需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转变信用卡业务发展方式,强化审慎合规经营,提高金融服务质效,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升惠民便民服务质量。为此银保监会会同人民银行制定本《通知》。
三、《通知》对信用卡业务主要提出了哪些监管要求?
(一)关于经营管理。《通知》从战略管理、绩效考核、资产质量管理、行为管理和员工培训五个方面提出要求。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审慎稳健的信用卡发展战略。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薪酬支付机制。全面准确及时反映资产风险状况。实施对重要岗位、重点人员业务行为的全流程监督,建立并完善违法违规行为问责和记录机制,有效监测、识别、预警和防范信用卡业务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员工的合规培训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培训。
(二)关于发卡管理。《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以发卡量、客户数量、市场占有率或市场排名等作为单一或主要考核指标。强化睡眠信用卡动态监测管理,连续18个月以上无客户主动交易且当前透支余额、溢缴款为零的长期睡眠信用卡数量占本机构总发卡量的比例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20%,附加政策功能的信用卡除外。超过该比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新增发卡。未来银保监会还将动态调降长期睡眠信用卡比例限制标准,不断督促行业将睡眠卡比例降至更低水平。此外,《通知》还列示了默认勾选同意、强制捆绑销售等营销禁止行为,并明确规定未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统一资格认定,任何人员不得从事该机构信用卡发卡营销活动。
(三)关于授信管理。《通知》要求银行应当合理设置单一客户的信用卡总授信额度上限,并纳入该客户在本机构的所有授信额度内实施统一管理。在授信审批和调整授信额度时,应当扣减客户累计已获其他机构信用卡授信额度。实施严格审慎的信用卡授信额度动态管理。强化信用卡风险模型管理,不得将风险模型管理职责外包。
(四)关于信用卡分期业务。《通知》要求分期业务应当设置事前独立申请、审批等环节,不得与其他信用卡业务合同(协议)混同或捆绑签订。不得对已办理分期的资金余额再次办理分期,监管规定的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明确分期业务最低起始金额和最高金额上限。分期业务期限不得超过5年。客户确需对预借现金业务申请分期还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期限不得超过2年。
(五)关于息费收取及信息披露。《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客户订立信用卡合同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条款、风险揭示内容应当严格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并以明显的方式向客户展示最高年化利率水平。《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依法合规和有效覆盖风险前提下,按市场化原则科学合理确定信用卡息费水平,切实提升服务质效,持续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客户息费负担。
针对分期业务息费,《通知》专门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在分期业务合同(协议)首页以明显方式展示分期业务可能产生的所有息费项目、年化利率水平和息费计算方式。向客户展示分期业务收取的资金使用成本时,应当统一采用利息形式,不得采用手续费等形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客户提前结清信用卡分期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实际占用资金金额及期限计收利息。
(六)关于信用卡交易安全。《通知》要求发卡银行、收单机构、清算机构等各主体建立健全对套现、盗刷等异常用卡行为和非法资金交易的监测分析和拦截机制并依法采取措施。要求收单机构依法准确标识并完整上送规定的交易信息,便利发卡银行识别判断风险。要求清算机构制定完善跨机构支付业务报文规则,对存在漏报、错报、伪造交易信息等行为的机构采取必要措施。促进进一步提升交易信息透明度,确保交易信息在支付全链条的一致性及不可篡改性,维护信用卡交易安全。
(七)关于外部合作行为管理。《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合作机构制定明确的准入、退出标准和管理审批程序,实行名单制管理。应当通过自营网络平台办理信用卡核心业务环节,确保债权债务关系清晰准确。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单一合作机构的发卡量和授信余额设置集中度指标。合作发放联名信用卡的联名单位应当是为客户提供其主营业务服务的非金融机构,合作内容限于联名单位宣传推介及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权益服务。
(八)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制度和工作机制。充分披露和严格明示信用卡涉及的法律风险、法律责任,不得进行欺诈虚假宣传,并确保销售行为可回溯。必须严格向客户公布投诉渠道,并根据投诉数量配备充足岗位人员等资源。强化客户数据安全管理,通过本行自营渠道采集客户信息,不得与违法违规进行数据处理的机构开展合作。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严格规范催收行为,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在本机构官方渠道统一公开委托催收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线上信用卡业务试点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银保监会、人民银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适应经济发展和消费者金融需求的升级变化,合理应用新技术、新渠道、新模式不断优化信用卡服务功能,丰富产品供给,持续有效降低信用卡各种使用成本,为扩大科学理性消费提供有力支持,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办卡用卡的获得感、便利感、安全感。《通知》明确提出将按照风险可控、稳妥有序原则,通过试点等方式探索线上信用卡业务等创新模式。将按照高质量发展导向,优先选择人民群众服务认可度、信任度高,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信访投诉要求落实到位,经营理念和风控合规审慎严格,各项整改工作达到监管指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试点。
(来源:中国农村金融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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