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出台《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16 10:40:57
2022年9月16日,天津市出台《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调整2023年居民医保筹资和待遇标准,进一步巩固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促进医疗保障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增进民生保障福祉。
调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2023年本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高档为980元/人/年、低档为350元/人/年,学生儿童按照低档缴费,参照高档享受待遇。自2023年起,调整院校学生缴费机制,本市各级各类院校新入学学生按年度申报缴纳居民医保费;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城乡老年人自愿选择缴费档次参加居民医保。同步调整财政补助标准,2022年低档为610元/人/年、高档为1100元/人/年;对持天津市居住证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人员,按相同标准给予财政补助。
巩固提升待遇保障水平。自2023年起,居民医保住院(不含门诊慢特病)最高支付限额由18万元提高至25万元。将居民医保、职工医保门(急)诊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分别纳入城乡居民、职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并将大病保险各费用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提高后大病保险起付线(23724.5元)至10万(含)、10万至20万(含)、20万至30万(含)报销比例分别为65%、70%、75%。同时,自2023年起,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救助比例分别为75%、7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住院救助起付线标准按照上年度发布的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确定,救助比例为65%。
接下来,市医保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政策落地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相关惠民政策自2023年如期落地。同时,持续加大政策解读力度,扩大惠民政策的社会知晓度,让更多参保群众享受医保改革红利。